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9日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8诶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日被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芦淞区**楼**号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一台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800元。

2、2018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华丽市场**门面盗窃被害人罗某某一台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对案笔录;3、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俊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_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3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换押证;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