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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武山县******2010年12月2日武山县公安局决定因吸食毒品强制戒毒2年,2015年10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因吸食毒品强制戒毒2年,2013年5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28日谢永定因犯抢夺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逮捕。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邵某某(已判刑)盗窃岷县**镇李某某家当归,邵某某翻墙进入李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告人谢某某在外放风,邵某某将所盗当归仍出院墙,被告人谢某某在外接应时被人发现,将所盗当归扔掉逃跑。邵某某翻墙逃跑时被李某某等人发现将其抓获。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当归价值1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牌号为甘EK***5的五菱宏光S小汽车一辆;

2.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马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是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林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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