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谢**,男性,1970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0070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街道非格村委会****号。2002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罗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2月14日因盗窃被罗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谢**先后三次到罗平县城云贵路客运站对面“****店”门前,先后盗走摆放在店门前的“润洁贝贝”卷筒纸共3提,价值人民币84元。
2、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先后二次到罗平县城云贵路客运站对面“**百货经营部”,先后盗走杨林肥酒一瓶和泸州老酒一盒,价值人民币50余元。
3、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到罗平县城云贵路客运站对面“**百货店”前,盗走摆放在店门前的“蓝欧”牌卷筒纸2提,价值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向**、王**陈述;2.证人李*证言;3.被告人谢**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谢**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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