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794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2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7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于2020年2月份,在衡阳市珠晖区**附属南华医院两次盗窃价值1843元的现金与物品,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珠晖区东风南路**附属南华医院第二住院部4楼7床的病房中,偷走被害人钱某某外套里的钱包,将钱包里的1200元钱现金拿出,将钱包及里面的卡丢在医院垃圾桶里。
2、同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珠晖区东风南路**附属南华医院第二住院部6楼11床病房中,趁被害人唐某某在睡觉,将唐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台蓝色华为nova3e手机偷走,当场被唐某某发现。谢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手机丢在病房进门边的病床上,后被唐某某抓住。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钱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谢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谢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鉴于谢某某系累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不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理宇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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