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月6日晚在海城市**小区*期东门外大坝路边,将姜某某停放在此的辽C****H黑色现代轿车的副驾驶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行车记录仪一个,倒车影像一个、儿童棉鞋一双;将肖某某停放在此的辽C****7紫色马自达轿车的副驾驶门玻璃砸碎,盗窃行车记录仪一个,石质项链一条;将杨某甲停放在此的辽C****9本田轿车的副驾驶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南京香烟一条、汽车香水一瓶、倒车影像一个、账本一个、车蜡一个。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凌晨1点左右在海城市**路**小区*期南门外路边,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辽C****6大众捷达轿车驾驶室位置玻璃砸碎,盗窃人民币200元;将杨某乙停放在此的辽C****6本田轿车的驾驶室位置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辽C****0别克轿车副驾驶位置玻璃砸碎,盗窃手串一个,玉质项链一条、银质大竹节项链一条、汽车电瓶一个;将蔡某某停放在此的辽C****0大众迈腾轿车驾驶室位置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晚,在海城市**南侧大坝上,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辽C****2轿车车玻璃砸碎,盗走行车记录仪一个、云烟两条、车坐垫套一套。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和汽车坐垫套价值人民币610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汽车坐垫套已经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张;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档案信息表、监控截图4张、海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肖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欣慧
徐剑利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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