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高安人,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务工人员。2020年6月23日因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底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高安市**镇**加油站旁盗窃了两辆二轮摩托车,后将车放置在**镇**陶瓷厂废弃的员工宿舍内,于2019年10月29日以74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两辆摩托车卖给徐某某夫妇。
2.2019年11月初一天,谢某某在**车站盗窃了两辆二轮摩托车,后将车放置在上述废弃点,后于2019年11月13日以740元的价格将两辆摩托车卖给徐某某夫妇。
3.2019年12月份一天,谢某某在**车站盗窃了三辆二轮摩托车,将车放置在上述废弃点,后于2020年7月16日以1410元的价格将三辆摩托车卖给徐某某夫妇。
4.2020年7月26日左右,谢某某先后在**车站盗窃了雷某某一辆二轮电动车、万某某一辆二轮电动车、周某某一辆二轮摩托车车,同日在**镇**超市附近盗窃了卢某某一辆二轮摩托车,后将四辆车都停放在上述废弃点,该四辆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价值6152元。
5.2020年8月份的一天,谢某某在**车站盗窃了两辆二轮电动车、两辆二轮摩托车,将盗窃车辆停放在**镇**村上**公路涵洞处,后于2020年8月23日以1560元的价格将四辆车卖给徐某某夫妇。
6.2020年9月份左右一天,谢某某在**车站盗窃了两辆红色二轮电动车、一辆绿色电动车和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后于2020年9月3日以1500元的价格将四辆车卖给徐某某夫妇。
2020年10月14日,谢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7.同录光盘、指认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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