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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现住**镇**路**弄**号。2019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谢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初某日下午,在其与他人的合租地本区唐镇**路**弄**号内,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窃得居住在其合租地**号二楼居住房间隔壁房间的被害人兰某甲放在房间地上背包内的人民币2100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17时许,在其与他人的合租地本区唐镇**路**弄**号一楼客厅内,窃得被害人兰某乙放于一楼沙发上的黑色背包内的人民币6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兰某甲的报案笔录证实,其放浦东新区唐镇**路**弄**号房间地上背包内的人民币2100元遭窃的事实。

2、被害人兰某乙的报案笔录证实,其放本区唐镇**路**弄**号一楼沙发上的黑色背包内的人民币6600元遭窃的事实。

3、相关认罪说明及清点记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盗窃被害人兰某甲及兰某乙现金8700元人民币的情况。

4、被害人兰某甲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其承认盗窃的经过及将赃款85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5、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情况。

6、相关户籍信息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的情况。

7、被告人谢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财物后,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57088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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