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宁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谢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谢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谢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豪爵摩托车一辆,价值40元。
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号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该处的嘉陵摩托车一辆,价值40元。
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到汕头市金平区**路**门口,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该处的风火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0元。
作案后,被告人谢某甲将上述三辆赃车销赃得款270元,被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谢某甲的户籍材料,办案说明,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相片;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
4、视频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三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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