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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2018年10月29日因盗窃电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6日因盗窃电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行政刑事拘留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公元前地铁站D出口对出的护栏处,利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控制,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档口门口,见被害人辛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处且没有上锁,于是上前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谢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推离现场时,被害人发现并上前追截,将被告人谢某某拦下。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并起回被盗电动自行车。

2020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派出所东面停车场,见被害人陆某某的一辆台铃TDT958Z电动自行车停放该处且没有上防盗锁,于是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附近公园,当日该电动车丢失,无法起回。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9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8月4日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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