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室内,趁无人之机,以爬窗入户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廖某某(女,39岁)存放于家中的黑黄色双肩背包一个。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廖某某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 瑜
代理检察员:高 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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