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楼**号,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的暂住地内,趁刘某甲不备,将刘某甲手机微信中的人民币9000元充值到一赌博网站账户中予以挥霍。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10时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家属赔偿刘某甲人民币14000元,刘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账单详情截图、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录音材料;8.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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