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谢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从其租住房的厨房窗户翻窗进入被害人邵某某家,损坏其卧室衣柜内抽屉,盗取抽屉内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转运珠及800元现金。当天将赃物销至平凉市火车站附近一黄金回收店内,获得赃款14500元,分二笔全部通过ATM机存至其中国邮政存储银行卡内(银行卡号为:62179765300********)。被盗的项链、手镯、耳环、戒指、转运珠经鉴定价值17152元,盗窃总计17952元,销赃所得赃款及800余元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崔某某证言;受害人邵某某陈述;被告人谢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巧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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