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651号
被告人谢洪元,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号。2012年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洪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晚18时许,被告人谢洪元路过**街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大衣右包揣有一部银色苹果XS手机,遂产生窃取的想法,于是尾随杨某某身后,趁杨某某不注意时,用右手食指和中指将手机夹出并揣入自己的上衣包内离开。之后谢洪元将此手机销赃获款1300元供自己挥霍。经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4744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洪元赔偿杨某某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洪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洪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两次盗窃前科、吸毒劣迹、系累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等相关情节,依法应当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考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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