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3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1998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1999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因盗窃罪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9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0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钢锥撬开被害人徐某某车锁,盗走其一辆逸翔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6元)。

2、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钢锥撬开被害人陈某某车锁,盗走其一辆红色电动车(材料不详,不予认定)。

3、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钢锥撬开被害人都某某车锁,盗走其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6元)。

2019年12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从其处扣押钢制锥子、套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电动车购买收据、合格证、保修卡;

2.被害人徐某某、都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6.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