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四川省喜德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和同案犯皮某某(身份待核实)来到崇州市**街**巷**号,翻墙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家院中,又翻窗进入被害人屋内,盗走装有现金的钱包后逃走。事后谢某某供述称分得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