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局**街**组**号,捕前住**镇**公司,**镇**公司厨师,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行至固安县**镇**村杨某某家门口时,进入杨某某家将院内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在其逃离过程中被抓获,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凤德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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