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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现住单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至成武县**路**段“好声音”歌城送酒水时,趁歌城经理杨某某卸酒水之机,窃取杨某某放在大厅沙发上的棕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4700元。

案发前,被告人谢某甲的亲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辨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单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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