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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职检刑诉〔201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66********,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曹县**镇**村干建筑活期间,于2018年6月14日12时许,溜达至李集村大街十字路口楚某某、韩某某夫妇经营的水果摊内闲聊,当看到水果摊店主楚某某在拿东西时掉落下两扎现金,趁该店主不注意之机,快速拾起据为己有。后被告人谢某某返回家清点盗窃的两扎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该2万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搜查、指认笔录;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盘一张;4.证人华某某证言;5.被害人韩某某陈述;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慧

检察员朱素梅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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