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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5********,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都**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山**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将自己的DNF(中文名: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账号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得款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私利,通过在“QQ安全中心”申诉账号被盗等方式,于2020年4月27日将该游戏账号窃回。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又将该游戏账号销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75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将被盗游戏账号归还被害人李某某,并退赔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调取的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2021年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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