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号)。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于2020年的1月20日、3月9日在丰顺县实施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发现被害人居某某位于丰顺县汤西镇新湖村新屋场的出租房未上锁,遂进入房内,盗得被害人居某某的两瓶山西汾酒(无法估价)及一条中华牌香烟。经丰顺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80元。
2、2020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朋友黄某甲姐姐黄某乙位于丰顺县汤西镇新湖村家中二楼浴室洗澡后,盗得被害人黄某乙放在卧室内充电的OPPO手机、充电器。经丰顺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居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辨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友萍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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