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塘**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12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23时许,独自一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住宅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崔某某一辆牌号为粤E5****的男装摩托车,因该摩托车未上车头锁,谢某某直接将摩托车推到离竹林村约一公里的菜地内藏匿。6月20日傍晚,谢某某又返回菜地将盗窃的摩托车推到**路边的摩托车维修店更换摩托车锁,随后又驾驶该摩托车到**路边的**摩托车维修店更换油箱锁。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带领下于菜地起获盗窃的摩托车。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伟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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