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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封开县河儿口镇政府宏景旧教练场地旁叶某某的养鸡场盗窃了一只鸡。

2018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封开县河儿口镇向阳村委会清水河村路段公路边盗窃了何某某的诱导标柱三条。经价格认定,三条诱导标柱总价格为300元。

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封开县河儿口镇罗源村委会光辉村欧某某的鸡棚门口盗窃了一只鸡。

2019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封开县河儿口镇双枧村委会双枧小学旁梁某某的鸡棚门口盗窃了两只鸡。

2019年8月2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封开县河儿口镇双枧村委会双枧桥附近公路边盗窃了陈某某的一只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指认、辨认笔录;5.书证、物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杏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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