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石碁村大博三巷4号101房被害人郝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放在屋内的VIVO牌Y67A型手机一台(不予估价),后逃离现场过程中,将手机售卖给路人获利50元人民币。次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区**街**村**路**巷**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