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本区**区**号**仓库**仓门口,将被害人古某某放在该仓库储物架上的背包内的一台黑色华为畅享9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8元)盗走。
二、2019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区**站盗窃被害人龙某某两袋废铁(无法鉴定价值)时,被被害人龙某某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并被当场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三、2019年7月3日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梁某某一辆黑红色银河牌两轮男装摩托车(无法鉴定价值)。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摩托车,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某共计盗窃3次,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古某某、龙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涉案地点照片、监控截图等物证、书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材料;6.户籍和前科查询资料等;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73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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