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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平南车管所科目一待考大厅打开5-23号存储柜取手机时,意外发现另有一部苹果牌11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57.10元)在旁,遂一并拿走。同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东莞市**镇**百货旁**驾校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赃物手机一部。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157.10元的苹果牌11型手机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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