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某天晚上,被告人谢某甲通过攀爬踹开防盗网方式,窜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麦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600多元。
2.2019年12月4日晚上,谢某甲攀爬窜入**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约9000元以及4条银项链、1对银耳环、1枚银戒指、6个玉石吊坠、2条珍珠项链、1只玉手镯、2只银手镯等物品。
3.2019年12月17日下午,谢某甲攀爬窜入**镇**村委会**村**被害人谢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100多元、1个玉佛吊坠、1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1条水律蛇、1块茶饼和1个无线蓝牙麦克风。经鉴定,上述玉佛吊坠、黄金项链、黄金吊坠、水律蛇和无线蓝牙麦克风共价值人民币4701元。
4.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谢某甲窜至**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禤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2000元、1条黄金手链、1包英德红茶和7部手机。经鉴定,7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96元。
5.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谢某甲窜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楼门前停车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
6.2020年1、2月的某天晚上,谢某甲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宾馆附近路段,将禾云镇人民政府放置在巷口旁的一个垃圾桶盗走。经鉴定,该桶价值人民币22元。
7.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谢某甲攀爬窜入**镇**村**号被害人谢某丙家中,盗得人民币1500多元以及1瓶洋河蓝色经典白酒、2盒茶叶和2包山桔皮(共40斤)。
8.2020年2月初某天凌晨,谢某甲用液压剪剪断窗门铁支,窜入**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谢某丁家中,盗得人民币100多元、1枚金戒指、1只玉手镯、1台冲击钻、1台砂轮机和9块旧手表。
9.2020年3月初某天凌晨,谢某甲窜至**镇**村委会卫生站附近,将该村污水处理池上的4块镀锌格棚网盖盗走。经鉴定,被盗4块网盖共价值人民币568元。
10.2020年3月4日15时许,谢某甲爬窗窜入**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谢某戊家中,盗得人民币约5000元以及1条金项链、2枚金戒指、1只金耳环、2只银手镯、1条银手链、1串玉珠和身份证、港澳往来通行证、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禾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麦某某、刘某某、谢某乙、禤某某、林某某、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等人陈述;
3. 证人曾某某、江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日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物品一批,暂存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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