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平南县人,农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藤县**镇**路**号后门处,窃取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电机号RBMBLBF193120331,车架号876221918011243),并将该电动车驾驶到其家中停放,供其个人使用。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6元。涉案电动车已于同年10月12日,由藤县公安局发还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检察官助理 张婷婷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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