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南充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大道**号小区,趁无人看守之机,拉开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众泰轿车车门,盗窃车内扶手箱内现金4千余元,后谢某某将其中3千元存款到其微信账户。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新津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莉
检察官助理 王朝鹏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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