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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窜至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罗某某正在院里充电的电动车偷走,经鉴定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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