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窜至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罗某某正在院里充电的电动车偷走,经鉴定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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