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环**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交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6日报请指定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汕头市**有限公司在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开发汕头市东部经济带的片区内,承建由**股份汕头东**经理部发包的**路西段回填砂工程,2014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为非法牟利,组织人员先后偷挖上述区域围海的填砂1000立方米左右,后卖给**有限公司,非法获利约2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谢某甲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报告、汕头海湾新区**《关于要求在东海岸新城范围内严厉打击偷挖砂、倾倒淤泥等非法行为的函》,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某、谢某乙元的供述;
4、被害单位的报案陈述;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3册,补充材料7页;商请指定管辖的复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