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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身份证号码5301221996********,汉族,大学文化,系**数码昆明分公司运维工程师,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组**栋**单元**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齐某某的本市秦淮区**门**村**号**苑**汇**室的住处,因察觉室外有动静,遂离开现场。同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齐某某的上述住处,从卫生间、卧室处窃得被害人齐某某的胸罩、内裤、丝袜、吊带衫后,随即离开现场。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房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晨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33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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