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间,至启东市、海门市多家店铺,谎称购买商品,趁被害人选拿商品之际,盗窃作案3起,窃得钱包、现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6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市**镇**村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家纺店内,谎称购买商品,趁张某某选拿商品之际,窃得店内布料1块、钱包1只及钱包内现金1307元。经价格鉴定,涉案布料价值人民币12元。
2.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市**镇**镇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寿衣店内,谎称购买商品,趁王某某选拿商品之际,窃得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钱包1只及钱包内现金1806.5元和翡翠挂件1个。经价格鉴定,涉案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163元。
3.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至海门市**镇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寿衣店内,谎称购买商品,趁黄某某选拿商品之际,窃得店内拎包1只及包内273元现金和圆珠笔1支。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海门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乙、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被害人提供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礼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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