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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有限公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被**有限公司派遣至苏州工业园区铂悦**小区的装修工地工作。其在工作过程中,得知该小区内许多房屋正在进行水电装修,于是便产生了窃取电线进行变卖的歪念。其在2019年6月初至下旬期间,先后三次潜入该小区**幢**室、**幢**室,窃取了永鼎牌、远东牌电线共计36卷,后将上述电线变卖。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谢某某潜入**幢**室,将存放在该房屋二楼库房内的8卷永鼎牌电线窃走,后进行变卖。

2.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再次潜入**幢**室,将存放在该房屋二楼库房内的12卷永鼎牌电线窃走,后进行变卖。

3.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某某潜入**幢**室,将存放在该房屋一楼库房内的16卷远东牌电线窃走,后进行变卖。

案发后,侦查人员调取到被窃的10卷永鼎牌2.5平方毫米规格电线,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650元;调取到被窃的2卷永鼎牌4平方毫米规格电线,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466元;送检的电线总价值为人民币2116元,上述电线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窃的电线(照片);

2.发票、出货单、订货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送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所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887026****。

2.所有的证据和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分。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随案物品、文件清单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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