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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月2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多次在苏州市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晚,在苏州工业园区**街道一劳务中介公司旁,趁借玩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之际,利用事先获取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内人民币2000元。

2.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上午,至被害人王某甲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的仓库,窃得空调外机9台,并销赃给王某乙,得款人民币4040元。

3.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又至上述仓库,利用偷拿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窃得空调外机5台,并销赃给王某乙,得款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分别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王某乙退赔48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乙谅解。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

2.证人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朦倩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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