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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乡**村。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将安吉县**街道**小区**号楼地下室放置的一卷电缆线切割后盗走,后将所盗电缆线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936.8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还完整电缆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退赔、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昌松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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