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因盗窃,2019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便利店,用铁棍撬开便利店卷闸门,盗走被害人邹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50余元;货架上的“红塔山”、“白沙”香烟各一条及不同品牌的香烟103包;此外,谢某某还将店内的一斤装“牛栏山”2瓶、“百年糊涂”、“江小白”等二两装白酒约20瓶倒入塑料壶内后盗走。随后,谢某某将所盗物品藏匿于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社区**路**号经营的小炒店内(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被盗物品均无法出具物价鉴定结论)。
2019年2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邹某某发现店铺被盗后报警。经司法鉴定,被盗现场收银台上“旺旺”易拉罐吸管的STR分型与谢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12X10^21。
2019年10月23日19时45分许,公安民警在在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小区**路**号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谢某某供述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义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均未缴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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