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广昌县**镇**村**组**号。因盗窃嫌疑,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前租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在其江西老家的**营业厅购买了一张手机卡,谢某某使用该手机卡后,其手机内多次收到一张尾号为95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余额变动的短信。经核实,该手机卡原用户为被害人陈某某,手机卡号码为189*******。谢某某遂将此信息告诉给其通过QQ群认识的微信好友“王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王某某”称可以通过发送验证码等操作方式登录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并将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转出,“王某某”许诺事后分给谢某某好处费,谢某某予以同意。
2019年11月16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附近按照“王某某”的指令,将其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登录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三次盗刷陈某某的尾号为9576 农业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次日,陈某某发现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报警。2019年11月20日,支付宝公司将该盗刷资金赔付给陈某某。
2019年11月22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房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涉案“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谢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短信信息截图、微信界面信息及辨认、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理赔凭证、照片及辨认、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义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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