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3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应聘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山庄**村**栋的深圳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主要负责公司的对账及对公账户、支付宝私人账户的转款。2020年7月22日17时许,谢某某使用公司手机登陆公司的微信时发现公司微信的转款支付密码与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相同,遂分三次通过公司微信将公司微信零钱里的300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朋友的微信账户用于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玮
检察官助理:张美英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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