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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5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先后实施盗窃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485.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宜昌市西陵区CBD附近“一念之间”咖啡店,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2瓶凯斯特酒庄红酒及1个招财猫存钱罐盗走。

2.2020年1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丽人世界旁停车场,趁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鄂E****L小型货车车门未锁之机,将该货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6.5 元及一个装有日用品的红色布袋盗走。

3.2020年1月11日1时5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宜昌市西陵区CBD商业中心南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商业中心内,随后以强拉抽屉、撬锁等方式先后从该一楼“唐人绣”内衣店、 “体会”内衣店、“西维娅”内衣店、“天姿帼色”内衣店、“佳人苑”女装店、“杰奎琳”内衣店、“秋菊”羊毛衫店、“依之妮”内衣店、“奥尔黛丝”内衣店、“贝诗奴”女装店、“V21”内衣店、“衣馨”内衣店、“个性”女装店、“华为”手机店等店铺盗得现金人民币共计6731.3元及1部灰色苹果牌iPhone6 plus手机。

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被盗的2瓶红酒共计价值人民币78元。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检察官助理:许久宁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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