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谢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社区**组**号**栋**楼。199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4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房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谢兵先后在房县、十堰市张湾区等地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63元。其中:

1、2019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谢兵窜至房县城关镇霖泓大酒店对面的“新发五金”店内,趁该店无人之际,将受害人孙某某放着柜台上充电的一部VIVO X20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918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受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谢兵在十堰市张湾区六堰广场地下通道附近,将受害人李某某放在花坛上的一部粉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値人民币1043元。案发后追回赃物。

3、2019年09月24日05时许,被告人谢兵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十房路口“家人小吃店”,趁该店无人之际,将受害人杨某某放在柜台上一部OPPO粉色手机(套黑色外壳)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67元。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受害人。

4、2019年09月28日06时许,被告人谢兵窜至房县青峰镇三岔路口“神农百汇”商店,趁该店无人之际,将受害人唐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oppoR15红色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35元。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受害人唐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4.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兵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