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栋**单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4日被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圣恩物流园优速快递宿舍2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201宿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圣恩物流园优速快递宿舍2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208宿舍,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圣恩物流园优速快递宿舍3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302宿舍,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30余元。
4、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圣恩物流园优速快递宿舍3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301宿舍,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5、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圣恩物流园优速快递宿舍3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313宿舍,盗窃被害人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随后,其又进入306宿舍,未窃得财物。
6、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圣恩物流园优速快递宿舍3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306宿舍,但未窃得财物,随后被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作案6次,共计盗得人民币1830余元。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监管人员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及收条等书证;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
检察官助理:黄雅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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