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桂阳县欧阳海大道“玲珑茶庄”,从窗户爬进玲珑茶庄店内,之后在收银台下找了一把一字螺丝刀,将收银台的抽屉撬开,从中盗窃了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又在店内盗窃了香烟、西服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2、2017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桂阳县园艺路“祥发商行”,见“祥发商行”的门被撬开,便爬进了店内盗窃了黄芙蓉王烟一条。经认定,被盗黄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
3、2017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桂阳县向阳路“向阳商行”,盗窃了黄芙蓉王香烟4条,金白沙香烟4条,红色的芙蓉王香烟1条,万宝路香烟1条及零钱20多元。经认定,其中4条黄芙蓉王香烟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20元。
4、2018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桂阳县汇利超市附近的“艺轩创意美术馆”,在“艺轩创意美术馆”内盗窃了一台苹果牌MacBOOK-Air-MMGF2CH笔记本电脑。
5、2018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桂阳县汇利超市旁边的“果咖水果店”,盗窃了2个西瓜。
6、2018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桂阳县欧阳海大道加州红KTV附近的“芳利商行”,在店内盗窃黄芙蓉王香烟6条,软芙蓉王香烟1条,金白沙香烟6条,“和天下”香烟1条。经认定,被盗的6条黄芙蓉王香烟,1条软芙蓉王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820元。
2019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到桂阳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玲珑茶庄提取的螺丝刀;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谢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的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