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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资兴市**镇**路居委会**路**号。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资兴市唐洞新区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盗窃金额5780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来到资兴市新区兴华市场东华巷口,看到被害人何某某屁股口袋里插着一部苹果7手机,于是尾随何某某,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后谢某某乘车来到郴州市人民东路,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20元。

2.201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经过资兴市新区浦发村镇银行大门口时,看见门口停着的一辆货车没有关车窗,货车车主薛某某不在车上,于是谢某某将被害人薛某某放在货车驾驶室仪表台上的一部华为nova4手机盗走。后谢某某乘车来到郴州市人民东路,将该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60元。

3.2019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来到资兴市新区资兴剧院附近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背着的挎包没有拉好拉链,挎包内有一个钱包,于是尾随李某某,趁其不备将该钱包盗走。谢某某逃至无人处将钱包打开,发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银行卡数张及医保卡一张。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承诺书、病历资料等;2.被害人何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发票等;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资兴市特殊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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