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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窜至长沙县**街道、**镇、长沙市**街道**街道等地,使用作案工具安全锤砸坏汽车车窗玻璃后,窃取车内财物。经统计,被告人谢某某共砸坏40辆车的车窗玻璃,盗得香烟、酒、黄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一千余元现金。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934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现金若干。

2、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现金若干。

3、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何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和天下香烟2条,硬盒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0元。

4、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5、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附近,砸坏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6、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附近,砸坏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7、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附近,砸坏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现金若干。

8、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附近,砸坏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9、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道超市门前,砸坏被害人彭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3包和天下香烟、3包和气生财香烟、1包云烟、6包黄芙蓉王香烟、4包白沙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98元。

10、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有限公司门前,砸坏被害人易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11、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居委会门前,砸坏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苏******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12、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湘兴农机门前,砸坏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3包和天下香烟、1包黄芙蓉王香烟及现金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元。

13、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砸坏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14、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砸坏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5包黄芙蓉王香烟及现金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元。

15、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砸坏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3包黄芙蓉王香烟、2包和天下香烟、2瓶小糊涂仙酒、2瓶杜康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39元。

16、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社区**大酒店前坪,砸坏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条金手链。

17、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酒店门前,砸坏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现金若干。

18、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学院门前,砸坏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条金项链、2包和天下香烟、3包荷花香烟及现金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426.4元。

19、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学院门前,砸坏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20、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公煲店门前,砸坏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21、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门诊门前,砸坏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22、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旅馆门前,砸坏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2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00元。

23、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中国联通营业厅门前,砸坏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24、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组,砸坏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5包黄芙蓉王香烟及现金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元。

25、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饺子馆门前,砸坏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个玉猪龙玉器、1块modafe手表。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500元。

26、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足浴店门前,砸坏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2条和天下香烟、2条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90元。

27、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砸坏被害人易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28、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县**镇**社区**酒店门前,砸坏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条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245元。

29、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彭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现金若干。

30、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条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5元。

31、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4条黄硬芙蓉王香烟和2条和天下香烟以及现金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80元。

32、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条黄硬芙蓉王香烟及2包和天下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5元。

33、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包黄硬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5元。

34、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2瓶茅台金王子白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76元。

35、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张开平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36、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37、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38、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39、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刘某丁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40、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区**街道**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杨某丁停放在此处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盗得1个女士手包及1瓶香水。

2020年6月3日10时许,民警至湘潭市岳塘区****旅馆**房间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彭某甲、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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