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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5032,湖南省娄底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组,住湖南省衡阳市**路**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衡阳市**区手机店盗窃手机,共计人民币655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9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街**号**飞手机店将该手机店玻璃门把手踢坏后进入店中,将被害人蒋某某放置在店中柜台的抽屉中的一台黑色“苹果”牌XR128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8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8年12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路**街交界处东北角**手机店,将手机店的玻璃门门把手踢坏后进入店中,在店中维修柜台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柜台上面的一台“VIVO”X23(6G+128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8元)、一台银色“华为”牌MATE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4元)及一台银色“苹果”牌IPAD(16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8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18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手机店盗窃手机后,步行来到**街**广场对面的**手机店将该店玻璃门把手踢坏来到手机店中,将店中柜台后方一小房间内被害人祝某某的全新“苹果”牌6SPLUS(32G)型手机两箱共计20台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600元)、一台银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和一台粉色16G苹果6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4.2018年1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其在12月20日盗窃手机的赃款已被挥霍后,再次从衡阳市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街**广场对面的**手机店中将该手机店玻璃门把手踢坏后进入店中,将放置在店中柜台的抽屉中被害人祝某某的一台银色“苹果”牌6(16G)型手机及一台金色“苹果”牌6(16G)型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谢某某在将手机盗走后,将所盗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卖至衡阳市**宾馆旁“**”手机通讯店老板周某某,共计获得赃款45700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2018年12月29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宾馆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019年1月25日,公安机关扣押了一台黑色“苹果”牌XR128G型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2019年2月23日,谢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45000元,赔偿了张某某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监控截图、现场照片、微信截图、办案说明、谅解书、收条、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周某某、旷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蒋某某、祝某某、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祝某某的损失,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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