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乡**村。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灌南县**乡**村吴某某家盗窃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70元(详见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中华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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