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3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再次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堤北段社区公园工程项目部的简易工棚附近,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该简易工棚,发现工棚内安装了5台空调及有一台饮水机等财物,于是谢某某找到一名在附近开电动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吴某某,谢某某将该简易工棚里的一台饮水机以3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并找吴某某留下联系卡片。当天13时许,谢某某又在附近找了另外一名开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身份未明),将该男子带到工棚处,拆下一台美博牌空调,将该空调及工棚里的一辆斗车卖给该男子,收取该男子人民币100元及一包红双喜香烟。
2019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再次来到上述的工棚,将余下安装在工棚上的4台美博牌子空调全部拆下并堆放在工棚外面准备出售。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打电话联系吴某某过来收空调,于是吴某某开一辆电动三轮车并叫了另一名男子闵某某一同前往帮忙搬空调。吴某某和闵某某来到后,将4部空调搬上三轮车。被告人谢某某收取了吴某某人民币200元。经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台美博牌KF-26空调和l台美博牌KF-50空调,共价值人民币9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冬华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
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4.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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