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6]53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福安市**乡**村**巷**号**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伙同孙某甲、陈某某(均未满16周岁),到福安市**路**号“摩熙米昵福安市专卖店”旁,由被告人谢某甲望风,孙某甲、陈某某撬锁,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为闽******的豪进牌女式摩托车。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858元。该车现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2.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伙同孙某甲到福安市**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为闽******的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49元。该车现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领条、购车发票、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摩托车行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
3.证人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谢某乙、林某某、缪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谢某甲供述;
5.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谢某甲的辨认现场笔录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谢某甲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婷婷
2016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7069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36页,检察卷壹册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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