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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21958********,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小学毕业,务农,电话1518850****。因犯故意伤害罪1980年10月17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盗窃2005年1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盗窃2009年3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原魏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3年7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7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7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 月 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冯庄3号菅某某的住处,撬开房门后将被害人菅某某户内的两个量子富氢水生成器和五个量子3D按摩仪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电话1518850****);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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