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堂舅罗孝福家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其将罗某某卧室内的一部手机盗走。被罗某某发现后,次日被告人谢某某将手机返还。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舅妈谭某某家烤火间玩耍的过程中,将谭某某家的一部vivoX9plus手机盗走。当日被发现后便将该手机返还给了谭某某。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8元。
3.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路过被害人赵某某家,准备去被害人赵某某家玩耍,便推门进入了被害人赵某某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没有在家,其看见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后,其就拿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便产生了将手机据为己有的想法,于是,其将手机盗回了自己的家中。被害人赵某某发现后,经对被告人谢某某说理教育,被告人谢某某将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赵某某。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被盗手机照片、违法查询、申请、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向某某、罗某某、毛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开价认刑字(2020)第074、078号涉案物品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罚,其退还被盗物品,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5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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