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谢某某,小名小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东路半岛水湾“邻里超市”店内盗走7包硬中华牌香烟及390元人民币。经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7包硬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6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